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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甲、丁乙、丁丙故意杀人案

2016年5月25日  北京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jiaxzdxsls.com/
案件概况丁甲、丁乙、丁丙系三亲兄弟,丁丙为本村电工。1996年4月,丁丙因没有及时给马某拉动力电影响马某经营金矿与马某产生矛盾。为防马某来家闹事,三兄弟商议暂不外出,以便互相照应。同年4月11日中午,丁丙在家中招待其舅父,丁丙母、妻及幼子也在场。午后,丁甲、丁乙也到丁丙家中闲聊。15时许,马某酒后到丁丙家中要求为其拉电。为防马某酒后出事,同村村民丁某、徐某、马某妻子贾某及贾父随后也赶到丁丙家中。先到丁丙家中的马某因言语不合,与在炕上的丁丙厮打在一起。等丁某、徐某及贾父进入丁丙家室内时,马某已躺在丁丙炕上。丁某、徐某及贾父将马某背到丁丙院内时,感觉马某已经不行了,遂将马某放在院内。期间,丁乙持猎枪与丁甲阻止他人对马某进行救治。公安人员到现场后,丁丙承认是自己捅伤马某,办案人员遂将丁丙控制,未对丁甲、丁乙采取任何措施。丁甲、丁乙随后逃离现场。丁甲后在黑龙江省大庆市化名徐甲落户,其妻女三年后也到大庆市化名与丁甲一起生活。丁乙则化名徐乙在黑河市落户,并结婚。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马某因腹主动脉破裂,大出血死亡。其额头有钝器伤,大腿根部有刀伤。丁丙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承认是自己捅伤的马某,被以故意杀人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以包庇罪移送审查起诉,后又被取保候审。2011年9月1日、2日,潜逃达15年之久的丁甲、丁乙先后在黑龙江省大庆市、黑河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侦查终结后以丁甲、丁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丁丙涉嫌包庇罪移送审查起诉。办案经过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被害人贾某于2012年5月到所委托笔者代理其刑事诉讼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接受委托后,笔者首先到烟台市检察院递交代理手续并阅卷。经与被害人谈话及认真阅卷后,笔者了解到以下案件事实: 马某生前有两个孩子,经济状况较好。马某死亡后,被害人贾某带着两个年幼的孩子生活,经济陷入困境,两个孩子的成长也受到影响。因此,被害人对丁氏三兄弟及其家人可以说是恨之入骨。但是,相对于要求严惩丁氏三兄弟及其相关责任人,民事赔偿可能是更现实、更迫切的需要。所以,应对其施加压力,让其拿出尽可能多的赔偿金。但是,丁甲、丁乙在外逃亡多年,经济状况估计不会太好。不管他们多么想尽量多赔偿争取从轻处罚,但没有能力也无可奈何。而丁丙在家开网吧,经济状况应该可以。但其被取保候审,还是包庇这个轻罪,不是直接致害人,赔偿不赔偿对其根本没有压力。除非他想要帮其两个哥哥从轻处罚才会进行赔偿。所以,笔者依据案件基本事实,确定一个思路:要求司法机关追究丁丙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并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并追究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在与被害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后,被害人也完全同意笔者的方案。随后,笔者整理了书面的法律意见,到烟台市检察院递交并与公诉人当面交流。案件起诉到法院,笔者到法院阅卷拿到起诉书后,发现起诉书是以故意杀人罪起诉的丁氏三兄弟。第一步做到了,案件正按预想的方向发展。但认真研究起诉书,公诉机关认定丁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理由是丁丙未积极救治,这多少有点牵强,也不够充分,给其辩护人留下了较大的辩护空间,对其压力不够大。笔者认为,基于民事赔偿方面的考虑,如果能认定致马某死亡的致命伤是丁丙造成的,那对丁丙的压力是大的。而认真分析案件事实,这样的认识是有事实基础的:1、丁丙本人供述是其捅的马某,相关事实有其妻子乔某、村民徐某、丁某等人的证言、物证相印证。丁丙第一次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即承认其用左手拿着匕首向马某小肚捅了两三刀,然后将马某从其身上推开,随后拿着匕首到丁甲家,将匕首放到了丁甲的电视柜上。其还供述这把匕首是从集上买来的,黄色玻璃把,案发当天其用这把匕首给其舅舅削平果,用完之后直接放在炕上。在与马某厮打时,其左手摸到匕首后用之捅了马某。丁丙供述中关于如何削的苹果、匕首的形状及来源、谁将匕首带到丁甲家等相关细节与其妻子乔某最初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同时,其舅舅也证实是丁丙给其削的苹果,与丁丙的供述、乔某的证言相印证;丁丙、乔某证实的匕首的特征亦与公安机关查获的匕首的特征相吻合。2、丁丙后来翻供,否认自己捅过马某,乔某亦改变证言,称丁丙为了替丁甲“顶罪”而承认自己捅了马某,以及丁甲自己供认是其捅的马某均为虚假,不能成立。①在没有充分交流的情况下,乔某的证言在很多细节上与丁丙最初的供述非常一致,说明二人说的是实话。况且,丁丙1996年4月25日翻供后,仍然承认匕首是自己的,而不是丁甲的。②丁丙后来的供述是:马某被捅后,丁丙在外面碰到丁乙,丁乙告诉他是丁甲捅了马某两刀。丁丙依此说明其通过丁乙获知丁甲捅了马某这一事实。但丁丙的这一供述明显是虚假的:因为丁乙从未供述他告诉过丁丙马某是丁甲捅的(庭审中,丁乙仍否认知道是谁捅的马某)。③丁甲供述自己捅人用的匕首是绿色塑料环抱的刀把。而在丁甲家查获的匕首是黄色铜把,与丁丙供述的自己的匕首的特征是一致的。④丁甲供述自己用匕首给其舅舅削了一个苹果,明显与事实不符。⑤丁甲供述自己回家放刀的时间与丁丙供述矛盾。⑥丁甲供述自己被乔某叫回去之后,从炕上拿起的匕首捅人。但证人证实丁甲刀子是在腰间挂着,而不是炕上。⑦从当时的打架的情况,每个人的位置以及马某致命伤的部位分析,丁丙最先供述是其捅的马某更符合常理。因此,辩护人确定代理思路为加重丁丙的责任。但这样做有个风险:如果达不到最初的目的,反而会给法官造成整个案件事实不清的感觉,不利于对丁甲、丁乙从重处罚。在与委托人充分沟通,权衡利弊后,考虑到对丁甲的量刑并不是主要的问题后,意见达成一致:就按这个代理思路。所以在整个法庭审理阶段,笔者的发问、质证、辩护都是围绕这一中心,法庭辩论中提出了“被害人马某腹部的致命伤应为被告人丁丙捅刺所致”的代理意见。同时为了给被告人及周围的人施加压力,笔者还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见:一、三被告人共同故意杀人,拒不认罪、推卸责任、掩饰罪责,情节恶劣,主观恶性大,后果严重,应依法严惩。二、建议司法机关继续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其中包括公安机关相关人员的渎职、乔某的包庇、丁甲表哥徐某的窝藏等。庭后,承办人认真整理了书面的代理意见,向承办法官提交,并与法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一审宣判前,三被告向法院主动缴纳10万元赔偿款(主要为丁丙缴纳),并愿意就其余部分与被害人达成分期付款协议,但被害人未同意,要求一次性赔偿完毕。案件结果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丁甲、丁乙、丁丙构成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丁甲无期徒刑,丁乙有期徒刑十四年,丁丙有期徒刑九年,并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667102.2元。一审宣判后,丁氏三兄弟提出上诉。二审期间,上诉人方提出赔偿20万元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自我点评律师的天职就是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使委托人的权益最大化。但前提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如何选择最佳的方案实现诉讼目的,需要专业的知识及丰富的经验。本案中,承办人在充分了解委托人诉求和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选择了合理的代理方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变更罪名成功,丁丙由取保候审到判处九年有期徒刑,法院判决结果也符合委托人预期。应该说,已经最大限度的实现了委托人的诉讼目的。委托人对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结果亦表示满意。 
文章来源:北京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律师:杨晚柠 [北京]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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