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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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颇有意味的刑案会见

2017年6月14日  北京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jiaxzdxsls.com/
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同时,随着法治改革的推进,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会见已不再需要事先征得办案单位的批准,法律仅保留有一小部分案件在侦查期间的会见需要侦查机关的许可。具体来说,《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不久前,本律师办理了一起需许可方能会见的案件,其中的过程与结果颇为耐人寻味。该案件被定性为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属于检察机关自行侦办的案件。嫌疑人彭某的亲属找到律师办理委托手续时,彭某已被关押外省某县城看守所整整十日,亲属迫切需要律师及时会见彭某了解情况。对于具体案情,亲属并不能提供详细信息,而唯一有价值的信息是因某官员供述彭某向其行贿数万元导致被追究。办完委托手续后,律师当即与彭某亲属一同驱车赶赴该县城,在办案检察院反贪局找到办案检察官,然后向其提出了会见请求。该检察官以需要向局长汇报为由予以婉拒,面对推诿,律师索性直接找到局长再次提出会见要求。经过简短的交涉,该局长说该案属于市检察院交办案件,需要开会研究是否许可律师会见。又说彭某至今拒不交待所犯罪行,希望律师会见时引导彭某坦白交待以争取宽大处理。针对该局长的说法,律师逐一给予了回应,即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五条,本案会见不存在有碍侦查,律师会见应当得到许可;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会见时的权限中并没有引导嫌疑人供述的权限,何况律师不通过会见根本无法了解简要案情......面对律师的不卑不亢,该局长沉吟多时,最终勉强答复延后一日会见。为了防止新的变故,律师请求该局长当即电话通知办案检察官落实律师会见的具体事宜,终于确定第二日上午律师直接至看守所,届时办案检察官直接在看守所安排会见。会见权益得来不易,但律师会见时谈什么、如何谈是下一步需要准备的工作重点。多年前,律师在另一外省办理一起贩毒案件,当时获准会见后禁毒大队竟然派员监督会见全程,并且不准律师与嫌疑人用方言交流的会见场景宛然在目......第二天上午,果不其然,两名检察官态度威严矗立一旁,厉声对彭某说“不许谈论案情!”彭某当即一脸茫然噤若寒蝉。如果针锋相对列举律师会见不许监听诸多法律条款,会见有始无终显然存在极大可能。为了打开僵局,律师提示道:“彭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你提供法律帮助,具体来说你可以提出法律咨询,比如什么是行贿罪、刑事案件的证据认定、羁押期限等等。”“好的,我想先了解一下什么是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是自然人行贿......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是单位行贿......第三百九十条规定的是具体量刑......那么对于个人行贿与单位行贿追究的行贿具体金额是如何规定的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明白了,谢谢唐律师。他们说我犯了行贿......”“不许谈论案情!”检察官及时阻止了彭某的提问,面色凝重而严厉。“那么要说一个人犯了行贿罪,我是说如果一个人犯了行贿罪,到底需要什么样的证据呢?”彭某沉默了一会,再次抬起头看着律师,检察官脸上现出些许尴尬。“你这个问题提得很好。”律师鼓励道,“在刑事诉讼中,证据在质和量上必须达到确实、充分,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目的,这样才能认定指控的犯罪成立。比如孤证不能定案就是相对证据链向相反方向衍生的审判原则,而所谓孤证是指......我们再比如无罪推定原则......任何公民没有自证无罪的义务,只有公权机关针对其收集固定充分证据后,才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担忧。”“象行贿罪一般需要关多久啊?”“按照正常程序,一般是先拘留后逮捕。再结合证据来分析,如果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最长的拘留羁押期限是17天。反之如果证据充分,则会在这17天内执行逮捕,按程序运行直至法院审理量刑,以最终的生效判决来确定关押及服刑期限。当然,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及宣告缓刑是另外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唐律师,你是说我还有不到一个星期就可以出去了?”彭某的脸上泛起希望的光芒。“我没有这么说!并且这个问题我回答不了,检察官就在这儿,你可以直接问检察官。”会见的过程简单而明了,律师会见的使命已然完成。“彭某,你不老实交待你的问题,不可能放你出来。”检察官如是说......一周后,检察院没有对彭某决定逮捕,在彭某被羁押第18日当日(已经违法超期羁押),律师为彭某办理了取保手续。当然,无需保证金的取保依然不是本案完美的结案方式,但倘若说让检方对彭某无罪释放自认羁押错误显然也是奢望。只能说这将是本律师办理的刑事辩护案件中又一个不了了之的案件了!(文中人名为化名)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唐俊凌律师2015年8月19日注:现实中,很多同行不愿办刑事案件,很多同行即使办理刑事案件也畏首畏尾无法将案件办好,更有不少同行因办理刑事案件而锒铛入狱、身陷囹圄,究其原因是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面临着较民事案件更多的办案风险,而最直接的威胁便来自于《刑法》第306条关于伪证等诸罪的规定。
文章来源:北京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律师:杨晚柠 [北京]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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