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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抢劫案辩护后获缓刑

2017年7月1日  北京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jiaxzdxsls.com/
 彭某与其他四名未成年人均为在校生,因持刀抢劫被刑拘,其父委托夏立芳律师做为彭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夏律师会见了彭某,了解了基本案情,并为彭某提供了耐心、细致的法律咨询服务。侦查终结后,彭某作为第一名犯罪嫌疑人被移送审查起诉,在认真阅卷后,夏律师再次会见了彭某,详细询问了案发细节,并与公诉机关多次充分沟通,请求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时能够充分考虑彭某的一些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由于系抢劫案的发起者,彭某做为第一被告被提起公诉,案件进入审判阶段。考虑到案件性质的严重性,且彭某为第一被告,夏律师加大了工作力度,在检察院、法院之间奔走,同时提醒彭某父亲及时退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经过充分准备,夏律师在开庭前一周提交了精心准备的书面辩护意见,肯请法庭给彭某等四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判处缓刑。2012年8月21日,象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判决结果,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书(2012)甬象刑初字第487号] 彭某某抢劫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陪审员:受被告人彭某某父亲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彭某某本人的同意,由我担任本案被告人彭某某的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庭审前查阅案卷材料,以及听取了刚才的法庭调查,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及公诉人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简单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供法庭参考。一、被告人彭某某出生于1996年5月23日,在2012年5月1日涉案时,未满16周岁,系未成年人。作为未成年人,他还不能完全明辨是非,对于犯罪后果也缺乏足够的认识。根据《刑法》第17条第3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应当对彭某某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外,我们知道,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等重罪时才承担刑事责任,对于犯其它罪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因此,本案与那些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犯同等罪名的人相比,因其年纪更小,在量刑上应该有所区别。二、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整个犯罪过程,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节约了司法资源,根据刑法第67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几次会见彭某某,他没有一次不是泪流满面,自责不已,尤其是当他父亲彭术召随同公诉人一起到看守所看望他时,他更是双膝跪倒在父亲面前,失声痛哭,请求父亲能够原谅他的愚蠢行为。一个15岁的孩子,其他同龄人还在欢度暑假,而他却戴着手铐跪在看守所冰冷坚硬的地面上,他能够悔悟到如此地步,我相信他是真的知道错了,希望法庭能够看在他年幼无知,认罪悔罪的分上,给他一次机会。三、被告人彭某某案发前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不良记录,此次犯罪是由于逞强好胜,一时糊涂所致,现其本人已经认识到错误,后悔不已,希望法庭能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四、本案涉案金额小,只有区区250元钱,并且四名被告人已经退了回赃款,受害人的财产没有实际损失,受害人身体上也没有受到任何损害,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较轻,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总的来说,被告人彭某某包括其他三位被告人现在因为违法犯罪成为站在被告席上的被告人,但他们还都是未成年人,家庭、学校、社会以及司法都应当给予他们保护,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显得更为重要,因此,再次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到被告人 彭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态度,能够以教育为主,对被告人彭某某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尽可能的挽救误入歧途的被告人彭某某,让彭某某早日重返校园学习。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以上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谢谢!辩护人:夏立芳2012年8月10日
文章来源:北京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律师:杨晚柠 [北京]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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