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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组织犯罪主要采取的手段

2017年12月30日  北京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jiaxzdxsls.com/
  具体来说,我国有组织犯罪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手段:
  (一)暴力手段
  暴力是有组织犯罪最基本的犯罪手段,暴力在有组织犯罪中的作用体现在:一是在提供非法商品和非法服务方面实现对专卖权和专营权的垄断;二是在进行不法和合法生意时向对方直接或间接显示威慑力量,加以恐吓,以保证生意成功;三是在生意中与顾客或与其他黑帮发生争执时,以武力取胜;四是肃清内奸,排除异己,纯洁队伍;五是为逃避司法控制,杀害司法调查人员或消灭人证。
  有组织犯罪的形成与发展都是依靠暴力而逐步壮大的。一些传统的暴力型有组织犯罪都是直接与暴力有关或者明显以暴力为后盾的,如抢劫、杀人、绑架、敲诈勒索等。这类有组织犯罪往往凭借其成员“一身武艺”或敢于拼命的地痞流氓习性,利用某些地方政府执法不严、人民群众胆小怕事的弱点,肆无忌惮地实施犯罪,成为称霸一方、让人望而生畏的犯罪势力。而对于给有组织犯罪带来大量利润的非法行业,如贩毒、赌博、卖淫等,有组织犯罪集团之间则因争夺其垄断权而进行竞争,从而引发“黑吃黑”的火拼。在这种情况下,更是由各自的“暴力”实力决定胜负。
  我国大陆存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是黑社会组织的雏型,正在步国外黑社会犯罪组织形成初期的后尘,采用传统的暴力手段进行着犯罪资本的原始积累。据我们对76个有组织犯罪集团的调查,无一例外地都从事有传统暴力犯罪活动。暴力手段不仅使有组织犯罪集团迅速积累了成千上万的物质财富,供犯罪集团成员挥霍享乐,而且使有组织犯罪集团拥有雄厚的经济基础,形成独特的犯罪经济。有组织犯罪集团的发迹史就是“用血和火的文字”编撰的丑恶历史。
  (二)贿赂手段
  有组织犯罪之所以在当今世界普遍存在并快速发展,其重要原因之一是有关机构和组织的打击不力。有组织犯罪虽然有很大的能量和势力,但和国家所拥有的实力相比,它是不属于同一层次的。在有组织犯罪和国家之间存在着一种二元互动关系,国家要打击和消灭有组织犯罪,而有组织犯罪要逃避这种打击或者进行对抗。有组织犯罪一方面通过提高自己的实力加强自己的对抗硬实力,一方面千方百计减轻面临的国家暴力机关的压力。而贿赂是消灭国家暴力机关压力于无形的最有力工具,无数的事例也证明了贿赂手段的有效性。因此,有组织犯罪的贿赂腐蚀行为得到了相当广度和深度地展开。在美国甚至有人认为,有组织犯罪“有更大的权势,它对地方政府的控制比地方政府对它的控制更多”。有组织犯罪通过贿赂、佣金、竞选捐款等来收买警察、行政官员、检察官、法官、议员、新闻记者、编辑等,以防被揭露和打击。
  我国国情和美国不一样,所以有组织犯罪贿赂的具体对象和方法也不一样,但贿赂手段同样是有组织犯罪常用并有效的一种手段。在被我们调查的76个犯罪组织中,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犯罪组织共有8个,占全部犯罪组织总数的10.5%。剖析有组织犯罪典型案例,就会发现很多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后面,都有一张渗透党政部门或执法机关的“关系网”,都有一些腐败分子利用职权为犯罪分子充当“保护伞”,致使流氓恶势力与社会腐败现象勾结在一起,沆瀣一气。例如,哈尔滨市破获“乔四”等犯罪组织时,有三名干警因参与和包庇犯罪活动而被查处。黑龙江省延寿县特大犯罪集团首恶分子徐长江一伙之所以有恃无恐、明火执仗,在有两个公安派出所的延寿镇上公开宣称自己是“第三派出所”,就是因为有“官员”充当其保护伞,与他们狼狈为奸。在各种腐败现象中,司法机关的腐败对有组织犯罪的影响最为直接。部分司法人员接受犯罪分子的贿赂腐蚀,充当其保护伞,有的甚至与犯罪分子同流合污,共同实施犯罪活动。当前,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处于上升之中,古今中外都证明此类犯罪与腐败现象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要从根本上抑制有组织犯罪的增长,必须大力开展反腐败工作。
  (三)技能——智能手段
  虽然暴力或者以暴力为后盾是多数有组织犯罪采取的一种基本手段,但某些有组织犯罪集团在实施犯罪时,也使用技能——智能手段。所谓技能——智能手段,是指犯罪时依靠技术和智慧等方式方法的总称。如有些有组织犯罪多从事具有一定技能和智能的犯罪,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虽然也不排除使用暴力或以暴力作为后盾,但更多的是倚仗某种技能或智能从事犯罪活动,如盗窃、赌博、诈骗等。虽然这类有组织犯罪因缺乏暴力的视觉冲击力而社会影响力不如暴力型有组织犯罪那么大,但其给人民群众带来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打击却是极大。司法实践中有一些犯罪组织和国际赌博集团相联系,实施“足球彩票”或“足球竞猜卡”赌博,就属于一种新型的智能型犯罪。再比如现在的“盗版”犯罪中,也出现了有组织犯罪的身影。[25]而且,一些有组织犯罪还用上了现代化的通讯工具,如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行为。说明技能一一智能型手段在有组织犯罪中地位的上升。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一些有组织犯罪集团在进行一段时期的犯罪活动后,为了达到长期犯罪而不被发现的目的,逐步开始注重包装和寻求掩护,试图由非法走向“合法”。有的犯罪组织的头目以各种手段取得合法的甚至显要的社会地位,以掩护犯罪活动:有的犯罪组织利用改革开放过程中经济环境比较宽松、生意场上鱼龙混杂的机会,用非法所得开办工厂、公司及饮食、娱乐、服务性企业。以这些经济实体为依托,表面上合法经营,暗地里干着犯罪的勾当。有的犯罪组织在经营过程中实力逐渐增大,已能控制一个地域或一个行业的经济运行,形成一定的势力范围。
  这种由非法向“合法”的转变并不意味着有组织犯罪开始放弃犯罪,正好相反,他们只是以此为掩护,妄图实施更大规模更严重的犯罪,因此,不管这些披上了“合法”外衣的犯罪组织表面上看起来多么“合法”,其本质仍然是非法的,因为它们的目的仍然是追求巨额非法利润,其手段仍然是非法的。
  除了上述情形外,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即极个别的国家工作人员主动网罗各种违法人员,组织犯罪,猖狂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由于披着耀眼的外衣,还握着一定的权力,这些人的破坏力和危害性比一般的有组织犯罪成员更大,其社会消极影响也广泛得多。如1995年查处的柘城郭永志犯罪集团共拥有37名成员,首犯郭永志原系柘城县交通局党组书记、局长,人称“中霸天”,他凭借特权,极力营建亲信集团。上任第七天,将11名亲信调进交通局,其中9人是“两劳”人员。在不到一年时间,共调进99人,从管人、管钱、管业务到各个重要站所,全都是其亲信,交通局成了郭氏的“家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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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组织犯罪界定的理论考究
  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界定, 见解颇众, 总体上存在广义说与狭义说的对立。
  (1) 广义说: 将有组织犯罪解释为集团性质的犯罪, 凡是具有一定组织形式的犯罪, 均可纳入有组织犯罪的范畴, 具体包括集团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黑社会犯罪; 有的甚至将有组织犯罪扩张至一般共同犯罪与团伙犯罪。
  (2) 狭义说: 将有组织犯罪解释为黑社会犯罪, 即具有黑社会组织形态的犯罪, 而这种黑社会组织并非一般的犯罪组织, 而是有着独特的组织形式、势力范围、活动类型、政治后盾等等特征, 由此一般共同犯罪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并非有组织犯罪。
  鉴于刑事科学 术语的统一与明确, 以及术语表述应有的本义, 本文主张有组织犯罪仅指黑社会犯罪, 并且属于一种特殊形态的犯罪。具体地说: (1) 组织含义基底: 有组织犯罪首当其冲的固然是其“组织”的特性, 而组织在社会学上有其独特的意义, 犯罪组织虽为官方社会组织的对立面, 但仍不失其组织的特征, 由此一般共同犯罪就不应纳入有组织犯罪。(2) 集团犯罪平台: 有组织犯罪也是集团犯罪的表现形式之一。然而, 集团犯罪只是强调犯罪的组织集团实施的特征, 却未强调其他有关典型事实特征; 而有组织犯罪除了组织集团实施的特征以外, 还有其他一系列的典型事实特征。因此, 集团犯罪并不都是有组织犯罪。(3) 特殊形态犯罪: 有组织犯罪属于特殊形态的集团犯罪。如果将有组织犯罪理解为所有具有一定组织形式的犯罪, 那么有组织犯罪的意义也就颇为广泛,而这种意义颇为广泛的概念, 难以凸显概念的个性特征, 这等于取消了概念本身。有组织犯罪是刑事学科中的一个专门术语, 并且人们论及有组织犯罪, 多数是将其作为组织程度相当高级的一种独特的犯罪类型而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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