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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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有懒政之嫌 贪官退赃岂能“多退少补”?

2017年6月19日  北京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jiaxzdxsls.com/

近日,有媒体曝出了东莞市中级法院的一份判决书,其内容显示,某社区居委会主任邓某在任职期间收受包工头莫某某4万元好处费,案发后,邓某向侦查机关退缴了400万元。如今,4万元赃款被上缴了国库,可是这余下的396万却没有予以没收。

贪腐案“退多查少”之病态

其实,类似的“退多查少”案多有发生。去年4月,深圳某局长许某某被控收受贿赂款35万元,结果主动退赃100万元,最后相关单位退还65万元。去年8月深圳市某执法大队队长张某某涉嫌受贿,也主动退赃90万元,但却被指控受贿人民币19万元,此后多退的赃款亦被返还。如此一致的处理说明,对于贪腐案件,司法也存在“多退少补”的惯例。

一些官员遇到调查时为何会“多退钱”难道是受贿次数太多,对受贿究竟有多少确实记不清了;还是贪官和其家属在受贿案发后无法通气,一些贪官不承认的受贿款其家属倒承认了当然,也不排除,贪官的记性或者认识出了问题,把违法违纪收入都当成犯罪所得,且多交也是为显示积极退赃请求宽大处理的态度。

贪官多退不能疑案从无

无论出于什么原因,有一条可以肯定,那就是谁都不可能把自己合法获得的辛苦钱作为违法犯罪所得交上去。官员们都清楚,受贿数额越大,犯罪情节就越严重,受到的处罚就越严,贪官不可能自己“追求”严惩。所以,贪官多退的钱款,即使不是受贿所得,也极可能是“赃”款,只是如何追查和定性的问题。

检察机关是查处贪污贿赂案件的专门机构,应该有足够的水平和经验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平时对于有腐败线索的风吹草动都会保持高度的敏感性,更不要说是已经浮出水面的“赃款”了,不去深挖查找,轻易来个“疑案从无”,那就有司法懒政之嫌。

多退款项理应说明来源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差额部分要予以追缴。也就是说,如果司法机关在穷尽侦查措施后,仍然无法证实多退钱款系犯罪所得,则应责令被告人说明来源。

对于被告人无法说明来源,且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对多退钱款予以没收。当然,如果数额在30万元以下,则作为违纪案件,交由相关部门处理。被查官员多退“赃”款不是个别现象,司法机关万万不能草率对待,更不能让公开审判留下如此大的一个问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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