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岁刚出头的冯某于2007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然而,尚在缓刑考验期内的他非但没有好好表现,还冒名将他人信用卡挂失后使用新卡取款,结果不仅被撤销了缓刑,还被判处了新的刑罚。
冯某来自黑龙江省,2008年12月,他认识了同在宜兴某茶楼打工的刘某,几番来往两人成了朋友。2009年4月10日下午,冯某在游戏室的赌博机上输了钱,就打起了刘某的主意。他来到刘某的租房内偷偷拿走了刘某的身份证,然后立刻让人去银行将刘某的一张储蓄卡挂失。4月17日,冯某在挂失期满后成功取得了银行办理的新的储蓄卡,并于当日和次日,先后9次在自动取款机上从新的储蓄卡上取款合计人民币11950元。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人民币119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冯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信用卡诈骗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法决定执行的刑罚。鉴于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能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冯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六千元。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11950元,责令被告人冯某退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