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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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犯罪不适用判死刑 死刑应不应该废除

2022年6月6日  北京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jiaxzdxsls.com/

  宋律师,北京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哪些人犯罪不适用判死刑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我国的刑事政策历来主张不废除死刑,但必须坚持少杀,严禁乱杀。对死刑的适用作了严格限制,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均不适用死刑:

1.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由于其生理和心理发育尚未成熟,社会阅历、社会经验也有限,从充分体现保护青少年和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规定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2年执行。是否已满18周岁,是决定是否适用死刑的年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一律按公历年、月、日计算实足年龄,必须是过了18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才认为已满18周岁。

2.对于在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主要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不能因其母亲犯罪而剥夺胎儿出生的权利。“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也包括审判前在羁押受审时已是怀孕的妇女。因此,对于犯罪的怀孕妇女,在她被羁押或者受审期间,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期间的长短,都应视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

对于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即使这两类人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也不应适用死刑。

死刑应不应该废除

在现阶段,死刑不应该废除,但应该减少死刑的种类。

第一,法律应该首先维护社会秩序,然后才是改善人权。

第二,即使在经济高度发展和法律完善的美国,只是部分州废除了死刑,还有很多州保留死刑。可见死刑有其重要作用。只是少数发达国家废除了死刑。

第三,中国人口太多,如果废除,将很难维持社会稳定,或者把死刑改为无期,将加大监狱管理难度,没有足够的监狱,可能导致越狱。

第四,法律是公平的,如果一个人杀了人,他应该也被处死,否则是对另外一个人的不公。有违法律基本原则。

第五,缺少医疗样本。

死刑是否应该废除

在当下中国继续在经济和刑事犯罪领域保持死刑的必要性:

第一,从社会和国家治理的角度,死刑是有必要的。其实,要治理好一个国家,人性化的法制是需要的,但是我们这样一个大国,民族、宗教极为复杂,历来很难治理。这或许也可以解释在中国历史上,执行死刑的手段极为残忍。如果废除死刑,完全可以想像后果。显然,我们不能否定死刑对犯罪分子的威慑作用,应该肯定这种法制在当下中国的合理性。当然,在经济领域可以完善立法减少对罪刑较轻的罪犯判处死刑。比如,现在贪污罪中的死刑罪的量刑起点是否有点太低但是,也绝不应该经济犯罪领域完全废除。试想,最近中国动辄贪污3、4亿的贪官,如果废除死刑,我可以断定,在中国目前政治体制的背景下,贪污问题可能最终会把中国引向绝境。另外,在刑事领域,可以减少死刑的立法,比如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虽然都容易判罚死刑,但是两者的性质还是有很大的差距。没有比随意结束另外一个人的生命更严重的事情!

第二点,从人性的角度。有的学者主张死刑的判定无疑于在国家和社会层面陷入了一种“以牙还牙,一报还一报“的恶性逻辑。即某个罪犯杀死了人,司法再以国家的名义终结这个罪犯的生命,也是一种恶。但是,从另外的角度,人的生命是有尊严的,是唯一的,独立的,生命的逝去是无法挽回的。一个人随意去终结他人的生命,为何不能允许国家终结他的生命呢如果对这样的罪犯手下留情,是不是也是对死者的一种不公再说,如果犯故意杀人罪的人没有受到死刑判罚,在目前越来越人性化的监狱里,其所受到的惩处与其罪刑显然是不相当的,没有达到法律惩恶扬善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