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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盗窃罪及本人代理案例分享 真实案例普法

2022年5月9日  北京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jiaxzdxsls.com/

  盗窃罪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7年修订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2017年4月1日实施。

  03

  量刑标准

  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04

  加重情节

  (1)、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2)、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3)、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05

  案例分析

  李某某涉嫌盗窃罪案:2021年11月23日17时许,李某某在西城区某某某超市盗窃生活物品十余件,离开超市时被超市管理人员扣留下,双方交涉失败后李某某报警。案发后经公安人员侦查涉案涉物品共计价值150元,且李某某此前已在该超市盗窃过两次。北京市盗窃罪的入罪标准为盗窃金额2000元/盗窃三次及以上。本案李某某盗窃物品价值共计仅150元,但其盗窃行为共计三次达到了北京市盗窃罪的入罪标准,因此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本案最后经过辩护人的努力最终取得检察院的不予起诉决定。

  杨律师在此想要提醒读者: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但许多人对于盗窃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还很模糊,不论是对外在的认知还是对内在心理认知的错误,产生了贪占小便宜的想法,以至触犯刑法,追悔莫及。在此杨律师提醒读者:小便宜莫贪占,法知识要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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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北京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律师:杨晚柠 [北京]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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