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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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2016年1月30日  北京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jiaxzdxsls.com/
  下列行为属于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的行为:
  (1)准备用以杀伤被害人或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的,如购买匕首、寻找棍棒、绳索等;
  (2)准备用以排除犯罪障碍的器械物品的,如准备斧头砸门,准备锯错撬锁等;
  (3)准备用以到达或逃离现场的交通工具的;
  (4)准备用以接近犯罪对象的工具的,如准备翻墙用的梯子。
  下列行为属于为了犯罪创造其它便利条件的行为:
  (1)事先踩点,调查犯罪现场,调查被害人行踪等;
  (2)到达现场等候被害人的到来;
  (3)勾结、集结人,进行犯罪预谋。
  现实生活中,行为并不限于上述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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